学生团体医疗补充保险
发布时间:2013-12-27 阅读人数: 作者: 来源:
第一部分:就诊指定医院
一、指定医院是指社保指定医院、学校医院。但是各医院的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除外。
二、非急诊情况,在非指定医院就诊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三、异地就诊应当在当地依法设立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性医院就诊。
第二部分:补充医保赔付范围
一、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
三、疾病住院医疗(限于入校以后所患疾病)。
第三部分:补充医保理赔执行标准:
一、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可报销范围。
第四部分:意外门诊医疗赔付规定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其医疗费用应先在学校报销,剩余部分按本保险进行赔付。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保险公司参照医保标准进行赔付,即按照广州市医保赔付标准计算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该支付部分,并扣除该部分后,对剩余部分按本保险进行赔付。
三、因被猫、狗、老鼠等意外抓、咬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含国产疫苗费)纳入支付范围。
第五部分:住院医疗赔付规定
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的同学住院时必须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结算,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如学生没有参加广州市居民医保,保险公司参照医保标准进行赔付,即按照广州市医保赔付标准计算出统筹支付部分,并扣除该部分后,对剩余部分按约定进行赔付。
第六部分:理赔须知
一、意外伤害门诊应提供以下理赔材料:
1.学生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正面及背面均复印)
2.发票和发票清单
3.门诊病历复印件(含病历封面)
4.医保病历(校医务室办理)
二、意外伤害住院应提供以下理赔材料:
1. 学生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正面及背面均复印)
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和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门诊病历复印件(含病历封面、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内容)
5. 出院疾病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三、疾病住院应提供以下理赔材料:
1. 学生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正面及背面均复印)
2.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和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门诊病历复印件(含病历封面、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内容)
5. 出院疾病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第七部分:特别说明
1、保险公司每周收取索赔资料(意味着你的索赔资料在学校的汇总时间最长可能为5至7个工作日)
2、对于资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中保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属于学生的赔款送达银行,由银行转入相应的学生账户(银行转帐可能还需2至10个工作日)。如确定为非保险责任,则发出拒赔通知书。如索赔资料不齐全,通知学生补齐后重新索赔。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服务人员/电话/手机:
高洁 /020-86380493/13826486662 传真:020-86375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