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各校区、学部、学院、研究院:
《暨南大学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经学校2026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26年9月23日
暨南大学学生普通门(急)诊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参保学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珠海校区和深圳校区学生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秋季新生医保年度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暨南大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生医保管理工作的开展,监督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学生医保的重要事项,办公室设在总务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应配合属地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参保宣传服务,为学生参保缴费提供便捷服务。
石牌校区校门诊部、番禺校区及华文学院医务室负责参保学生门诊就医管理、转诊、零星报销及按规定向上级医疗管理部门上报医疗费用支出明细等工作。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五条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拨付专项资金,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参保学生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单独列账核算、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石牌校区、番禺校区学生指定石牌校区校门诊部(天河区石牌街暨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番禺校区医务室,广园东校区学生指定华文学院医务室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
因教学安排(含跨校区选课、实习、交流等)在非所在校区长期学习的学生,经所在校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同意,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在另一校区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同等报销待遇。
第七条 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目录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关于报销标准
(一)参保学生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药品目录》范围内药费,专项资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其中中药饮片、颗粒专项资金支付55%,破壁饮片自费;《诊疗目录》内的检查、检验、换药等医疗费用,专项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理疗、针灸、康复等治疗项目,专项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参保学生经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医生同意转诊到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药品目录》报销范围,经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审核后,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由专项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在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由专项资金支付55%,个人支付45%。突发急性疾病、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或父母居住地、实习期间在实习地以就近诊治为原则,不受学校转诊限制,可按本款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三)参保学生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医,专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220元/(人·月);在非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医,专项资金最高支付限额1000元/(人·医保年度)。
第九条 关于用药规定
(一)参保学生在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诊疾病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一般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用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处方药量可适当延长,但需经接诊医生评估并注明相关理由。
(二)经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医生同意转诊至本市指定的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遵照以上规定执行药品用法用量。
第十条 关于报销程序
(一)参保学生到门诊选定医疗机构首次就诊,应出示社保卡、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挂号、就诊。就诊完毕后,到收费处办理结账手续,结算时专项资金支付部分直接记账,参保学生只需缴纳个人应支付部分。
(二)参保学生经转诊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参保学生先全额垫付,再凭医疗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证明、门诊病历、校园卡和社保卡等向门诊选定医疗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经工作人员审核并制作医疗费发放印领表,由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银行代发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当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当月申请报销,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经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最迟应在该医保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的3月31日前申请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门诊检查及住院按照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无需经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转诊。需异地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办理临时异地就医备案,备案成功后直接在就诊医院结算。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次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不纳入专项资金支付范围:
(一)斗殴、酗酒、吸毒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犯罪所致伤病的;
(二)明确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就医的,或在国外就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对学生就医、报销等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严禁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借给他人,或冒用他人的医保凭证办理医保就医、费用报销。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除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对于涉嫌违反医疗保障行政管理规定的,学校将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如涉嫌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暨南大学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暨总〔2013〕72号)同时废止。
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年9月23日印发